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念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