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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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311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多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戒毒處遇及判刑,其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3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91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復於此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
8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未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月23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4樓2室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8月25日晚間7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
1份。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已認罪,經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其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於審判外達成如主文所示科刑之合意。經查,被告之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認屬實,並與本院認定之事實相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上開協商內容尚無不當之處,本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玻璃球組│1│組│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02│塑膠袋│1│個│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裝置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