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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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 林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證明(例如:刊登廣告等其他代墊費用之收據)。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