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火藥壹包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制式子彈一顆、彈頭二顆(聲請書誤載為彈頭乙顆)、彈殼三顆及火藥一包,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火藥一包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彈藥,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無訛,此有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六七六二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誤,本院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宣告沒收之制式子彈一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內部僅存微量火藥,認不具殺傷力,故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彈藥,此有該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刑鑑字第六七六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考,又彈頭二顆及彈殼三顆部分,因僅剩彈頭或彈殼時,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彈藥,均不屬於違禁物,職是,前開制式子彈、彈頭及彈殼聲請宣告沒收部分,依法尚有未合,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