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