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854號
上 訴 人 楊勝閔
被 上訴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