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下午4時1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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