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林陳玉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春 間土地抵押權設定塗銷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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