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鄭惠霙
被 告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日上午10時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鄭惠霙
被 告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日上午10時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