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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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胡倉華
被上訴人  陳孟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孟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95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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