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秦承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月5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70000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承洋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28日上午9時16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之東元綜合醫院急診室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疑似憂鬱症服用安眠藥、精神疾病及心
病等藥物併發而急診就醫,就診留院觀察時,情緒不佳狀
態下,與臨床病患爭執起口角,嚴重影響醫院運作及其他
病人權益受損等情。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
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及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
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
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因病至東元綜合醫院
急診室就診及留院觀察,惟否認有藉端滋擾之行為,並辯稱
:當天伊血液裡有藥物過量反應,沒有意識云云。惟查,上
揭事實,業經證人即東元綜合醫院急診室護理師 黃植淨 於警
詢時證稱:被移送人留院觀察期間,向隔壁病患大聲喊叫2
次「小聲一點」後,從病床上跳起,我見到擔心發生衝突,
才上前勸導,該名男性病患情緒很激動,我拉著該名男性病
患的手,並請警衛前來,可能該名男性病患想甩掉我的手,
故他也拉著我的手;警衛前來後,我就將他放開了等語,並
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現場監視器擷取照片3張等在
卷可參,是被移送人空言否認,委無足採,依法應予處罰。
四、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安寧秩序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患有
憂鬱症、焦慮症,於106年11月28日至東元綜合醫院急診就
醫時,為急性精神狀態(攻擊行為),有東元綜合醫院函、
台齡身心診所函、國軍新竹地區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函及前
開函附病歷資料在卷可稽,被移送人本件非行違反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所生之危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況,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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