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石金玉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一時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2
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2月23日宣判,惟因本
件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
被告應將房屋騰空並返還,然前揭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原告
是否為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自有疑義,尚有調查之必
要,原告應於107年3月12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上開事項
或聲請調查證據,繕本並逕送被告。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26日上午11時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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