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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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王湘雄
被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費維修手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
○鎮○○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