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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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8號
原 告 李紹淇
被 告 林維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而
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之名片,該名片上所載地址亦同,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