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瓊蘭
相 對 人 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飼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
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淑珍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鎮,有民
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
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
○鎮○○路○○○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