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二紙,票號0000000、0000000,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1,000元、100,000元,到期日皆為民國97年11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