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5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水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附錄所犯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