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陸│98年8月1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1月3│││二級毒│月,如易科│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品│罰金,以新│回溯96小時│署98年度毒│度簡字第83│年11月30日││││臺幣壹仟元│內之某時許│偵字第7352│52號│確定││││折算壹日││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伍│98年11月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2月30│││二級毒│月,如易科│日上午9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9│││品│罰金,以新│30分為警採│署98年度毒│度簡字第10│年2月1日││││臺幣壹仟元│尿回溯96小│偵字第8244│431號│確定││││折算壹日│時內之某時│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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