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Liao.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陸張及賭資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85
1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因被告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6張及賭資新臺幣5040元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851號被告甲○○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於98年1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處分緩起訴1年,已於99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6張與賭資新臺幣5040元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六合彩簽單16張及賭資新臺幣5040元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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