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2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二罪之刑度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85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