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倫泉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欄二、第二行所載「查受刑人 黃鉦棋 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應更正為「查受刑人袁倫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0年度聲字第385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理由欄欄二、第二行原記載「查受刑人黃鉦棋因犯公共危險案件」,顯有誤寫,應更正為「查受刑人袁倫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核諸該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