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民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以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具保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