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執聲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忠輝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