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