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甲○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檢察官偵查時諭命禁止接見迄今,已逾數月,惟本案業於九十年四月十日開庭審理,被告應無串證之虞,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甲○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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