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甲○○被告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連續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法羈押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搶奪罪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不諱,今家中經濟拮据,僅靠單親之父親養家,家中急須被告幫忙工作賺錢貼補家用,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連續多次搶奪之情,業據被告迭於警、偵訊中自承不諱,並有被害人於警訊中之指證,及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重大,且由被告自八十八年間起至八十九年間六月間連續搶奪達四件以上之犯行觀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調查及審判程序,仍有羈押之必要,茲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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