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713號

聲請人 吳貞妮

相對人 王偉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依原告聲請調解狀所載之被告地址亦在屏東縣屏東市,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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