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91號
原告 廖仕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原告 廖國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 律師
黃國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以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6,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