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91號

原告 廖仕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原告 廖國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 律師

黃國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以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6,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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