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30號
原告 鄭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