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