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英商商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偉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華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爰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名稱記載為「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鄭威莉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