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萬益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