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王文雄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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