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急搜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急搜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緊急搜索陳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急搜字第六三號
搜索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代表人分局長 謝明發 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丁○○男五
甲○○男三乙○○女二丙○○女二右搜索人因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逕行搜索臺北縣永和市○○街○○○號處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㈠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㈢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情形之一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又前項搜索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搜索,搜索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執行上開搜索,依首揭規定,搜索人本應於執行後三日內陳報本院,然其遲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搜索人發文公文封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本院於同年月十五日收文)始向本院陳報,顯於法不合,是本件搜索自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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