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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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按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翔禎企業有限公司)。
二、請具狀補正MV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謝煥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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