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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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臺灣臺北看守所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49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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