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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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被告丁○○
乙○○甲○○丙○○上列被告丁○○、乙○○、甲○○、丙○○因丁○○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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