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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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8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㈡增加:「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增加:「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犯罪構成累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欄均有載明,惟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漏列相關法條及說明,此顯係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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