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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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訴字第14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