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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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欄「554,591」之記載,應更正為「554,5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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