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簡字第481號
原   告  黃文聰
被   告  葉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之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其固然於109年5月4日提出陳報狀稱「聲請人
因故不得參加,故本次庭期無法到庭,請准許請假並改定
109年7月份之時間」云云(卷133、135頁),然未提出證據證
明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且本院之所以訂5月份之庭期,係因
原告具狀聲請而為。原告因於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
通知未到場(卷85至88、115頁),本院改訂109年3月25日上
午10時35分行言詞辯論,並通知原告,原告於109年3月12日
具狀稱「原告就醫診斷有急性缺血性腦梗塞,經醫生評估需
靜養不適宜開庭,有診斷證明為證,故本次庭期無法到庭,
爰具狀聲請准許請假,並改訂開庭期日於109年5月份之時間
,原告可配合鈞院庭期」(卷123、125頁),本院乃取消109
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之辯論期日,改訂109年5月6日之期
日,且經合法通知原告(卷129頁),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且亦無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之情形,復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定事由,爰依被告聲請為一造辯
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
原告所有,被告所使用之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段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占用前開814地號土地面積17.09平
方公尺、831-5地號土地面積23.97平方公尺(如起訴狀後附
附圖C建物,此為原告於108年1月21日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
務所申請位置測量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告在108年3月18
日及108年5月27日與被告開會協商占用土地後續處理方式,
但未達成共識。爰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
並聲明:被告應將占用前開814地號土地面積17.09平方公尺
、831-5地號土地面積23.97平方公尺(如附圖)拆除騰空返還
原告。
三、被告則以:我相信地政事務所的測量,附圖C建物的門牌號
碼是花蓮縣○○鄉○○路○段○○號,這房子早期是國家保護
區所以建築物都是違建,土地有所有權,房子無法辦保存登
記,房屋有在繳納房屋稅,房子是我父親 葉玉清 出資蓋的,
大約是民國四十七、八年左右,我父親已經去世大約20年了
,這個房子是四個兄弟繼承,房屋稅籍是四個兄弟的名字,
現在是我在居住使用,另外三個兄弟在外面住。我有四個兄
弟(包含我)、一個姐姐、一個妹妹,房子是我父親的遺產,
姐姐、妹妹有沒有去做房屋稅籍登記我不知道。我有誠意和
他解決,我也有跟他協調過,當時原告購買地之前有協調一
次。這間房子在我父親蓋好以後都是我在居住,我的兄弟姊
妹都沒有住過這間房子,我有整修過,但沒有在屋前或屋後
為增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為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被告使用之系爭房屋占用814地號土地面積17.09平
方公尺、831-5地號土地面積23.97平方公尺(如起訴狀後附
附圖C建物)等情,業據提出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
、照片等為憑(卷27、37、39、91、9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為真實。
(二)按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
之權限。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出資興建即原始取
得所有權。被告自承系爭房屋為其父親所興建之未辦保存登
記房屋,其父親去世後由其兄弟四人繼承等情,原告對被告
上開陳述並無意見(卷88頁筆錄記載參照),再經本院調閱該
屋之稅籍資料,系爭房屋為葉玉清設立稅籍後,經 葉勝宗
被告、 葉濶村葉大莫那 以繼承為原因辦理稅籍名義變更,
四人持分比例各為4分之1,有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9年1月20
日函及所附房屋稅籍登記表、證明書可參(卷99至109頁),
可證被告所述上情應堪採信。系爭房屋既為被告之父原始興
建取得所有權,之後由被告等四兄弟繼承,則原告拆屋之請
求,應向被告四兄弟為請求,當事人始為適格,然原告僅對
被告一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如其訴之聲明所示,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琬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