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趙玉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3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530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玉順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趙玉順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上午9
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住處,以其手機連結F
ACEBOOK臉書社群軟體並申請帳號名稱「 趙國安 」為發表訊
息之用,並於上開時地利用今新聞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多60
條生產製造時日產1000萬片時3月底!台灣殺殺時死亡105人
約!陸13意人死了350人約!台灣人世界第一??比例嚇到
了!!!!反應過來自然警張!! 韓日泰星 意沒見過世面?
一付無關警要的態度??不要要功還沒有結凍呢???」(
下稱系爭貼文),且於其下回應網友之留言,嗣經「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接獲民眾檢舉後訴警
偵辦,認被移送人散布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事實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
旨參照)。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
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
意。是本條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
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
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
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
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
條之非行,非謂行為人只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
違反本條之行為。
三、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臉書刊登系爭貼文
,惟辯稱:其當時係使用手機張貼文章,以手機打字會跳掉
,且其不會打英文,其是想表達西元2003年的SARS時台灣死
了約103至105人,但手機打字顯示出來變成「殺殺時」;「
陸13意人死了350人約!台灣人世界第一??比例嚇到了!
!!!反應過來自然警張!!韓日泰星意沒見過世面?一付
無關警要的態度??」則是指大陸13億人口中死了約350人
的意思,所以算起來SARS時台灣因病死亡的比例是全球最高
,所以其意思是想提醒大家要注意這個疫情,不要像韓國、
日本、泰國、新加坡籍義大利等等國家,對這一次疫情無關
緊要的消極態度,是善意提醒大家要注意疫情;另「多60條
生產製造時日產1000萬片時3月底!」是看新聞報導得知當
時政府有多配置60條口罩生產線、產量1千萬片口罩的消息
,想留言讓大家放心口罩是夠用的,但還是要持續注意疫情
等語,可知被移送人係為藉此提醒大眾關注此次疫情,難認
被移送人有何故意捏造不實謠言之情事,此外,移送機關復
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之故意,再者,觀
諸系爭貼文內容,應無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可能,更無煽動或蠱惑人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
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
,揆諸前揭意旨,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