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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