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