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簡調字第75號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吳雅琪
調解 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月12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參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林武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