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6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