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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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本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
請勿提出網路查詢結果)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已依相對人公司登記營業所所在地或對法定代理人戶
籍寄發存信函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