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張清雄 律師 游雪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月1日、94年4月1日第一、二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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