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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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富美福仁 護理之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莫文蘊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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