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66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魏宏曄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以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
第0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魏宏曄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魏宏曄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0000
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3,000元(下稱原處分)且已確定,執行通知單亦已
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魏宏曄逾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魏宏曄,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3,000元,原處分於108年9月19日送達
被處罰人親自簽名收受,被處罰人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原處分於108年9月25日確定,聲請機關復於108年10月3日作
成執行通知單,並於108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親自
簽名收受,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
法送達被處罰人10日內即108年10月20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
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聲請機
關提出之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憑,堪認屬實,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再被處罰人應完納罰鍰總額為3,000元,依上揭法條
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
拘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