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9號原 告 劉南衡 被 告 洪睦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2日上午10時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註:原告應具狀陳報受損害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含本件新臺幣與比特幣之兌換比例基準),並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