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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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9號
原   告  劉南衡
被   告  洪睦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2日上午10時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註:原告應具狀陳報受損害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含本件新臺幣與
比特幣之兌換比例基準),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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